譯員職業道德準則與行為規範的確立既是翻譯職業化的重要標誌•╃☁▩₪,其實施也會進一步推動職業化的程序▩✘╃₪│。瑞科翻譯公司嚴格遵照中國翻譯協會權威釋出的《譯員職業道德準則與行為規範》評估和規範公司譯員•╃☁▩₪,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翻譯服務▩✘╃₪│。
本規範規定了在中國境內執業的職業譯員在從事翻譯工作時應遵循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包括基本行為規範•╃☁▩₪,以及譯前•☁₪₪、譯中•☁₪₪、譯後行為規範▩✘╃₪│。
本規範可用於筆譯員•☁₪₪、口譯員和手語譯員證明其職業行為符合職業道德準則與行為規範•╃☁▩₪,翻譯任務委託方或客戶判定為其提供翻譯服務的譯員的行為符合翻譯職業道德規範•╃☁▩₪,也可用於譯員培養單位作為參照進行譯員職業道德教育▩✘╃₪│。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於本檔案▩✘╃₪│。
T/TAC 1—2016翻譯服務筆譯服務要求
T/TAC 2—2017口筆譯人員基本能力要求
T/TAC 3—2018翻譯服務 口譯服務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3.1 翻譯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T&I 筆譯•☁₪₪、口譯•☁₪₪、手語傳譯•╃☁▩₪,以及透過機器輔助或人機互動方式完成的各類傳譯工作 |
3.2 翻譯人員 translator and interpreter 譯員 從事筆譯•☁₪₪、口譯•☁₪₪、手語傳譯工作(無論是否藉助翻譯技術)的專業人員 |
3.3 翻譯能力 translation/interpreting competency 使用源語言和目標語言進行筆譯•☁₪₪、口譯•☁₪₪、手語傳譯工作的能力等 |
3.4 委託方 client 客戶 透過某種協議方式將翻譯任務委託給譯員的個人或組織 注✘₪:委託方可以是•☁₪₪、但不一定是翻譯產品或服務的終端使用者 |
3.5 使用者 user 使用翻譯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群體 |
譯員職業道德準則確立了譯員從事翻譯活動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端正態度•☁₪₪、勝任能力•☁₪₪、忠實傳譯•☁₪₪、保持中立•╃☁▩₪,保守秘密•☁₪₪、遵守契約•☁₪₪、合作互助•☁₪₪、妥用技術•╃☁▩₪,以及提升自我▩✘╃₪│。
準則1:端正態度 譯員應秉持專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對翻譯質量負責•╃☁▩₪,自覺維護翻譯職業的聲譽和尊嚴▩✘╃₪│。 |
準則2:勝任能力 譯員應具備職業翻譯能力•╃☁▩₪,只從事自己有能力勝任的工作▩✘╃₪│。接受翻譯任務時•╃☁▩₪,應保證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所有合理要求▩✘╃₪│。 |
準則3:忠實傳譯 譯員應準確理解並忠實於傳譯源語資訊•╃☁▩₪,不宜根據自己的意願或觀點進行修飾或增刪等更改▩✘╃₪│。 |
準則4:保持中立 譯員應秉持公平•☁₪₪、公正的態度•╃☁▩₪,尊重各方權益•╃☁▩₪,維護各方尊嚴▩✘╃₪│。 |
準則5:保守秘密 無論是否與翻譯活動各參與方簽訂保密協議•╃☁▩₪,譯員都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未經許可•╃☁▩₪,不應披露因翻譯工作所接觸到的相關資訊或資料▩✘╃₪│。 |
準則6:遵守契約 譯員應充分了解契約內容•╃☁▩₪,遵守契約▩✘╃₪│。當出現與契約條款不符的情況時•╃☁▩₪,應主動與相關方溝通協商•╃☁▩₪,不應擅自毀約▩✘╃₪│。 |
準則7:合作互助 譯員之間宜合作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譯員與委託方(使用者)應相互尊重•☁₪₪、交流合作▩✘╃₪│。 |
準則8:妥用技術 譯員應恰當使用翻譯技術•╃☁▩₪,以提升翻譯效率•╃☁▩₪,保證翻譯質量▩✘╃₪│。 |
準則9:提升自我 譯員應持續提升職業能力•╃☁▩₪,關注行業發展動態和翻譯領域最新成果•╃☁▩₪,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不斷提升職業道德水平▩✘╃₪│。 |
譯員職業行為規範是指譯員在職業道德準則指導下應採取的具體行為•╃☁▩₪,包括基本行為規範•☁₪₪、譯前行為規範•☁₪₪、譯中行為規範•╃☁▩₪,以及譯後行為規範四部分▩✘╃₪│。
5.2.1 與客戶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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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譯員應對委託方(使用者個人)隱私和機構資訊•☁₪₪、翻譯內容嚴格保密▩✘╃₪│。獲得當事方授權或法律要求的情況除外▩✘╃₪│。 |
5.2.1.2 未經委託方/使用者許可•╃☁▩₪,譯員不應自行透過任何渠道釋出相關資料•☁₪₪、照片•☁₪₪、活動細節等資訊▩✘╃₪│。 |
5.2.1.3 譯員不應以保密為條件•╃☁▩₪,向翻譯活動參與方索要額外利益;不應利用從翻譯過程中獲得的保密資訊獲取個人利益▩✘╃₪│。 |
5.2.2 與委託方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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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譯員透過活動委託方獲得翻譯任務•╃☁▩₪,未經委託方許可•╃☁▩₪,不應越過委託方直接與客戶聯絡▩✘╃₪│。 |
5.2.3 與同行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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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 譯員不應透過惡意壓價•☁₪₪、抬價等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競爭客戶或翻譯任務▩✘╃₪│。 |
5.2.3.2 譯員應與同行同業互助•╃☁▩₪,共同維護譯員合法權益▩✘╃₪│。不應透過任何途徑或方式•╃☁▩₪,對同行的工作能力•☁₪₪、職業素養進行貶損▩✘╃₪│。 |
5.2.3.3 譯員宜對初入職場的同事(同行)給予專業指導▩✘╃₪│。 |
5.2.4 與行業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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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譯員開始正式執業前•╃☁▩₪,宜舉行宣誓儀式▩✘╃₪│。 |
5.2.4.2 譯員不應發表損害翻譯行業聲譽的評論•╃☁▩₪,並應對有損翻譯行業聲譽和尊嚴的不當言論和行為予以理性•☁₪₪、正面的回應▩✘╃₪│。 |
5.2.5 終身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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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員應透過翻譯實踐•☁₪₪、培訓或練習不斷提升職業技能▩✘╃₪│。應關注行業動態•╃☁▩₪,瞭解最新領域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並透過不斷學習•╃☁▩₪,更新自身知識儲備與業務技能▩✘╃₪│。 |
5.3.1 能力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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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譯員應對翻譯任務的難度•☁₪₪、工作量•☁₪₪、所需時間和技術工具•╃☁▩₪,以及自身知識和能力做出合理判斷•╃☁▩₪,確定是否能夠按照約定條件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
5.3.1.2 譯員接受任務前應詳細瞭解該任務對資質•☁₪₪、語言•☁₪₪、知識•☁₪₪、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保證有能力勝任該項任務▩✘╃₪│。譯員應與客戶商定具體工作任務及工作職責範圍•╃☁▩₪,應明確拒絕不合理的任務或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的工作量•╃☁▩₪,避免不相關事務對翻譯工作及質量的影響▩✘╃₪│。 |
5.3.2 時間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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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譯員應保證為每一項翻譯任務預留充足的準備時間▩✘╃₪│。 |
5.3.2.2 在接受相鄰時間內多項任務時•╃☁▩₪,應慎重考慮任務之間的時間間隔及工作量•╃☁▩₪,避免時間衝突或準備不足▩✘╃₪│。口譯員及手語譯員在同一天的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接受一項翻譯任務▩✘╃₪│。 |
5.3.3 譯前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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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 接受翻譯任務後•╃☁▩₪,譯員應做好譯前準備•╃☁▩₪,包括但不限於語言•☁₪₪、知識•☁₪₪、技能•☁₪₪、話題•☁₪₪、工具•☁₪₪、服飾等方面的準備▩✘╃₪│。 |
5.3.3.2 譯員應主動與委託方保持良好溝通•╃☁▩₪,瞭解其需求•╃☁▩₪,及時獲取相關資訊和資料▩✘╃₪│。 |
5.3.3.3 口譯員及手語譯員接受任務前應詳細瞭解傳譯模式•☁₪₪、語言組合•☁₪₪、譯員數量等•╃☁▩₪,提前做好相應準備▩✘╃₪│。 |
5.3.3.4 口譯員及手語譯員應提前到達工作地點•╃☁▩₪,確認裝置•☁₪₪、會場環境和佈局▩✘╃₪│。遇到問題時•╃☁▩₪,應主動與指定聯絡人或對接人(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方•☁₪₪、委託方•☁₪₪、講話人•☁₪₪、受眾和技術支援人員)交流溝通▩✘╃₪│。 |
5.3.3.5 口譯員及手語譯員應根據場合恰當著裝▩✘╃₪│。手語譯員衣著素色•╃☁▩₪,顏色應與膚色構成較大反差•╃☁▩₪,以突出手部動作;手語譯員不宜佩戴首飾以免干擾聾人視覺▩✘╃₪│。 |
5.3.4 利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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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 若譯員自身利益或立場可能影響其公正中立地開展工作時•╃☁▩₪,應主動提出迴避▩✘╃₪│。 |
5.3.4.2 若翻譯活動參與者中有譯員的親友或利益相關者•╃☁▩₪,譯員的工作可能會對活動的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利益產生影響時•╃☁▩₪,譯員應誠實地向委託方予以說明▩✘╃₪│。 |
5.3.5 任務承擔與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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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委託方同意•╃☁▩₪,譯員不應擅自將翻譯任務轉包或分包給他人▩✘╃₪│。 |
5.3.6 技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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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 譯員應正確認識翻譯技術給翻譯工作帶來的作用和影響•╃☁▩₪,確保技術得到恰當合理的使用▩✘╃₪│。 |
5.3.6.2 在接受翻譯任務時•╃☁▩₪,譯員可向委託方建議使用合法•☁₪₪、專業的技術解決方案•╃☁▩₪,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開始工作▩✘╃₪│。 |
5.3.6.3 譯員應明確拒絕對侵害自身或其他交流參與方智慧財產權•☁₪₪、或對譯員名譽•☁₪₪、翻譯職業聲譽•☁₪₪、行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的技術方案(或手段);應明確拒絕並反對一切誤導•☁₪₪、欺騙翻譯客戶/使用者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與翻譯工作或譯員有關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行為▩✘╃₪│。 |
5.3.6.4 口譯員和手語譯員在接受任務前•╃☁▩₪,應向客戶明確提出完成任務所需的裝置•☁₪₪、技術•☁₪₪、場地等要求•╃☁▩₪,確保能落實後方可接受任務▩✘╃₪│。同時•╃☁▩₪,譯員可對技術裝置的安裝和使用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
5.3.7 能力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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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 譯員上崗前應具備相關資質•╃☁▩₪,應確保其向客戶提供的翻譯履歷和證明檔案(包括學位學歷證明•☁₪₪、資格證書•☁₪₪、翻譯經歷•☁₪₪、客戶推薦信等)真實有效•╃☁▩₪,不應造假或虛誇▩✘╃₪│。 |
5.3.7.2 譯員在向客戶推薦合作或替代譯員時•╃☁▩₪,也應保證被推薦人的翻譯能力滿足任務要求•╃☁▩₪,翻譯履歷真實有效▩✘╃₪│。 |
5.3.8 責權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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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 譯員應明確告知委託方翻譯服務內容的難度和強度•☁₪₪、工作方式•☁₪₪、報價和付款條件•╃☁▩₪,雙方達成一致後簽訂工作合同▩✘╃₪│。 |
5.3.8.2 譯員應與客戶和其他參與者之間保持恰當的界限▩✘╃₪│。如果客戶提出翻譯任務之外的其他要求•╃☁▩₪,譯員可解釋並拒絕▩✘╃₪│。 |
5.3.9 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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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譯員認為翻譯內容將被用於非法或不正當目的•╃☁▩₪,或將損害公共利益•╃☁▩₪,應拒絕承接該項翻譯任務▩✘╃₪│。 |
5.4.1 忠實傳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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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譯員在翻譯時應遵守“忠實準確”原則•╃☁▩₪,即忠實於源語意圖•╃☁▩₪,準確傳達源語資訊;不宜對語言文字進行生硬機械的轉換(法庭口譯•☁₪₪、心理診療口譯等特殊情形除外)▩✘╃₪│。 |
5.4.1.2 當源語資訊不清楚或存疑時•╃☁▩₪,如存在歧義•☁₪₪、事實性錯誤•☁₪₪、術語不準確•☁₪₪、歧視性語言或不符合目標語文化習俗的措辭等問題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譯員可要求委託方進行解釋•☁₪₪、澄清或重新措辭等▩✘╃₪│。 |
5.4.1.3 若交流各方因文化•☁₪₪、語言•☁₪₪、知識差異而產生誤解乃至衝突時•╃☁▩₪,口譯員及手語譯員可進行解釋和澄清▩✘╃₪│。 |
5.4.2 妥當處理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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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 譯員應認真對待源語言和目標語言中出現的錯誤•╃☁▩₪,並及時予以糾正▩✘╃₪│。 |
5.4.2.2 若口譯員及手語譯員發現發言人出現明顯失誤時•╃☁▩₪,應在翻譯時及時更正▩✘╃₪│。 |
5.4.2.3 當他人指出或本人意識到出現翻譯錯誤時•╃☁▩₪,譯員應當及時承認並予以糾正▩✘╃₪│。 |
5.4.2.4 若筆譯員完成的翻譯文字需經其他譯員或譯審進行審校時•╃☁▩₪,譯員可要求對審校後的文字以當事方認可的形式進行確認;未經確認時•╃☁▩₪,譯員對修改部分不承擔責任▩✘╃₪│。 |
5.4.3 平等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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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員不得因服務物件的年齡•☁₪₪、性別•☁₪₪、國籍•☁₪₪、文化習俗•☁₪₪、身體或精神狀況等原因採取區別性對待▩✘╃₪│。 |
5.4.4 行為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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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 口譯員及手語譯員在翻譯過程中•╃☁▩₪,除了對可能造成誤會的文化障礙進行必要解釋外•╃☁▩₪,不應對任何人和事發表意見或給予建議▩✘╃₪│。 |
5.4.4.2 除必要的資訊確認•╃☁▩₪,口譯員及手語譯員不應打斷或介入談話▩✘╃₪│。 |
5.4.5 遵守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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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 譯員應遵守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契約(如電子郵件等)•╃☁▩₪,按照約定的報酬及工作條件完成翻譯任務•╃☁▩₪,不應單方面違約或毀約▩✘╃₪│。 |
5.4.5.2 在沒有增加工作量和工作時長的情況下•╃☁▩₪,譯員不應在約定的翻譯報酬之外額外索取酬勞▩✘╃₪│。 |
5.4.5.3 工作明顯超時或超量時•╃☁▩₪,譯員可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定價標準•╃☁▩₪,與委託方協商•╃☁▩₪,獲得額外工作報酬▩✘╃₪│。 |
5.4.6 同業互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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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譯員作為專業團隊中的一員工作時•╃☁▩₪,應相互幫助•☁₪₪、分工協作▩✘╃₪│。 |
5.4.7 恰當使用技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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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譯員不應將未經譯後編輯等人工處理的機器翻譯譯文直接作為成品交付給客戶•╃☁▩₪,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
5.5.1 妥當處理譯後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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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譯員在將翻譯成品交付給委託方/使用者後發現新的翻譯錯誤時•╃☁▩₪,應及時聯絡委託方/使用者予以更正▩✘╃₪│。 |
5.5.2 獲取工作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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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員可以恰當的方式要求客戶提供對其翻譯工作的某種形式的認可;如翻譯工作證明檔案•╃☁▩₪,在出版物•☁₪₪、印刷物•☁₪₪、軟體開發人員名單中署名等•╃☁▩₪,當事方另有約定或法律禁止的除外▩✘╃₪│。 |